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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19:08:58  鄞州农业网

应该辩证地看待法国的私有林

中国花木01月08日资讯:本站人员从中国绿色时报获悉 法国(本土)私有林面积占其所有森林面积的73.5%,私有林林权(每户)平均为7公顷,不足1公顷的占全部私有林的8%。为了鼓励私有林发展,法国1913年制定了山区私有林合同管理法;1934年制定了私人造林 30年免税法 ;1946年又设立了 国民林业基金 ,向私人造林提供无偿帮助、奖励及长期低息贷款。

国民林业基金的目标是用20年时间发展200万公顷私有林,到上个世纪60年代,这个目标已基本达到。在国民林业基金的剌激下,法国地产主纷纷造林,战后法国的森林资源很快从二战结束时的1100余万公顷发展到1400余万公顷(包括集体林及国有林的发展),森林覆盖率达到25%。法国创造了战后40年森林资源增长大于战前150年增长总和的奇迹,森林覆盖率的增加也居世界之首。

但是,上个世纪60年代后,法国的森林资源数量问题虽然解决了,质量问题却很快突显出来。森林质量问题,主要来自私有林。

当时,法国已基本实现工业化,很多林主由农民变成城市就业者,他们远在乡下的森林,完全变成了他们拥有的乡村地产的一种保存方式,不再追求增值,也无意采纳林学技术,不搞林道建设,不谋求商品生产,在发生林权继承或转移时,本已散碎的林权更加散碎。其木材生产极少,无法纳入正常的商品化轨道。法国私有林被称为 经济之外的经济,时代之外的时代 。私有林业产权制度的缺陷此时已暴露无遗。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冀州法国围绕私有林问题发生了一场极为深刻的大讨论,并产生了法国林业发展史上的一次战略调整。这次战略调整的重点有两个,一是推行私有林合作经营;二是推行国有及集体林独立经营,成立了自负盈亏的公司 国家森林局。

新的私有林发展战略是一种带有产权转变性质的合作化经营战略,其具体措施是:引导散碎的私有林走向集体经营或合作经营;采取措施防止私有林权在继承或转移时发生分割;归并林权,归并林权时国家也提供税务优惠;国家出钱购买私有草问荆林,划归国家森林局(ONF)经营;实行 单一经营计划山牡荆 ,即由林业主在技术推广部门主持指导下制订私有林经营计划,实施这一计划的林主继续享受国民林业基金帮助,不实行的不再享受这类优惠。一但实行这一计划后,林主就必须按计划经营。为此,国家招募了大批科技人员,并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对林主开展了培训教育。

这简直就是一场 公私合营运动 ,或是一种合作化革命,与当初鼓励发展私有林的方向完全相反。

从法国的经验教训看,发展私有林是一个应当辩证看待的问题。所谓辩证,一方面要区分不同林种 不同的产权制度对不同林种的发展是有不同的刺激作用的;另一方面要区分不同的时效 不同的产权制度对同一林种的不同发展时期的刺激作用也是不同的,有时甚至会转化为相反的作用。

从林种看,经济林最适合私人营造和管理。在那些适合于发展经济林的地带,鼓励发展经济林,是一种极为有效的产权形式。

小规模的速生丰产林也适合私有权属,不论造林还是经营,都较有利。大规模的速丰林,只有工业化经营才有利于降低成本,吸纳技术,以及与应加以调剂或清洗加工利用企业相结合,其产权,以林工一体化的公司体制最为有利。甚至采伐运输等环节,也要求规模化营林。

其他森林资源的发展和经营,对产权形式更为敏感。一般说来,只要国家有鼓励性政策,千家万户都会去谋求政策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在这个过程中,私有林就会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这会以更快的速度绿化大地。但国家的优惠政策不可能使林主们受益几十年,而靠幼林本身产生的经济效益,又不足以吸引林主去继续努力。所以必然在其后的经营阶段热情衰退,从而荒废经营。何况,因森林这种资源的属性不适合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林主们在造林之后的管理当中会碰到种种更加贴近中国纺接通电源后织纤维市场的需求实际困难,往往使他们放弃管理。比较利益也会决定林主们对已有林分的经营态度。散碎的林权对于修建林道、防火、防治病虫害和护林工作也是不利的。到这个阶段,必定要走合作化或规模化经营之路。

当然,如果国家制定有专门的鼓励这类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以及资源资产市场能够相应地发育起来,从而使小林主看到继续经营获利的前景,情况就会好转。但应当说明,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营林这个行业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而其巨大的多种环境效益又不能在市场中体现,林主无法由此获益,因而几十年后,比较利益仍然不利于营林,这几乎是一个可以完全肯定的预测。

从 时效 看,不同时期私有权属的作用不同,有的时期私有权属对林业发展的作用大,有的时期就弱化,甚至走向反面,阻碍林业发展。西方国家的这个 反作天山桦用 阶段大致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解决的种种办法本质上是倡导合作化经营,林权归并,或由国家收购。

简单说来,发展这类私有林先有利后有弊,这是一把双刃剑。

总之,我们要研究透彻私有制国家的经验教训,事先制定发展方针、政策,有效引导农户林、个体林的发展,对不同林种、不同时期做到用相应的办法趋利避害,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发展私有林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宪法规定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林业当然也不例外。但森林资产的属性不同于工业或农牧业,有时私人经营反而会不利于它的发展,这一点也不能忽视。

上述认识来源于我对国外林业的长期研究,我也亲眼看到了欧洲私有林曾一度荒废的后果。当然其他国家也都曾碰到过相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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